廊坊商标注册解答怎么判断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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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商标注册解答怎么判断商标的价值

作者:廊坊耀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7 08:35:56

商标可以保护品牌的权益,是商品在市场上的通行证,是企业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资产。那么商标的价值如何判断?下面跟随廊坊商标注册来了进行了解。

1、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申请的时间越早,其价值就越高。“老商标”注册的时间越早,就说明它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知名度也会更高一些,“老商标”是“越老越吃香”都是。

2、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共分为45类,有热门类别也有冷门类别。一般来说,热门类别的商标由于注册量大而很难注册成功,所以此类商标的价值也相对更高。比如:第25类(服装鞋帽)、第30类(方便食品)、第3类(日化用品)、第9类(电子电脑)、第20类(家具)、第35类(广告销售)等。

3、看群组的商品项以前大家在注册商标时,为了“少花钱多办事”会尽量扩大商标的群组范围,减少商品项数量。这样的商标虽然群组范围广,但商品项则相对较少,不利于品牌的保护跟未来的发展,商标的性价比不高。所以,建议大家选购那些群组和商品项数都多的商标。

4、看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一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会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一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会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对到期的注册商标,可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申请,还可以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这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已过,而原商标注册人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其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注册公司着重提醒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

一般商标能否通过审核核心是商标图形,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会将待注册的商标与商标数据库中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对比,若在其注册范围内(地域与类别)无任何相似或雷同的商标,才可以注册。标作为一种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标记,与贸易活动、生产经营有着密切的关系。商标信息自然也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涉及生产、销售、服务、贸易等诸多方面的经济信息。

因为中国商标网商标数据库查询商标很方便,里一种是查询近似商标,另一种是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服务使用范围什么意思。查询近似商标比较麻烦,要对音、形、义这些都要查询,而且要分析全面。商标综合查询可以按商标号、商标、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的有关信息。

商标查询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委托代理机构或自己到商标局大厅查询。查询不是商标申请的必经程序,但申请前进行商标查询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查询是存在盲区的,查询仅仅能减少风险,不能确保100%无风险,所以需要进行专业的商标相似性分析。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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